【国晋研析】典型案例 | 张芳律师承办环境保护案件获评省高院典型案例

2026.02.10

1月7日,《人民法院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栏刊发了《山西太原:以植代偿,荒地变公园》一文,关注了太原中院一起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起案件由我所张芳律师及龚义凤律师成功代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一、案情简介     


某电厂成立于2003年3月,2006年根据政府指令由省属大型集团接管,直至2019年一直是太原市唯一一家担负全市范围城市垃圾焚烧任务的民生企业,每年焚烧处理城市垃圾近50万吨。该厂的主要设备是从日本进口的机组,随着服役年限不断增加,机组设备技术落后、老化等问题不断凸显,但迫于城市垃圾焚烧处理的需要,该机组仍“带病服役”至2019年10月太原市新建其他垃圾焚烧电厂后停产。

由于技术落后,企业管理不到位和法律意识淡薄,某电厂多次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严重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被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某电厂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与某电厂多次磋商未达成协议,在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2021年3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太原市政府的委托,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电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厂在国家级、山西省级和太原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等。山西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某电厂非法排放污染物产生的虚拟治理成本进行鉴定,出具某司鉴字[2020]第zzsj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虚拟治理成本61726840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晋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电厂赔偿损失61726840元并承担其他司法鉴定费、诉讼费等。某电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初审二审期间,山西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晋某函(2022)第028号《公用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CO(一氧化碳)单位治理成本进行了巨大变更,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的“蓄热式热氧化(RTO)装置”,变更为“SCR脱硝后CO催化氧化反应”方法,第一种治理方法成本燃气使用费占到了87.7%即6171.795万元;变更后的治理方案不需要燃气,降低了成本5457.2万元,新方案治理成本为714.595万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治理成本指全面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理论上所需的费用。鉴定中心提出两种治理方法,虚拟治理成本不同,利用新型催化剂催化反应这一前沿研究成果更经济可行。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2)晋民终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代理过程     


某电厂委托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张芳、龚义凤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重审一审阶段诉讼。

(一)围绕案件争点,针对性发表代理意见

针对原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诉讼请求,经代理律师认真研判后,向合议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某电厂为省属大型国企集团控股企业,如在全国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不仅会对国有企业形象产生巨大负面影响,也不利于鞭策某电厂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由代理律师当庭代表某电厂因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向太原市全体人民深表歉意,诚挚地赔礼道歉,希望法院合议庭对该项诉求不再追究。

2.原一审采纳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虚拟治理成本为61726840元,是在未进行多种方法论和综合评估情况下出具,依法不应作为认定赔偿金额的依据。因该结论系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给出,该方法用于污染物排放事实存在,但损害程度、修复费用难以量化,故该鉴定机构在初审二审期间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公用函》,认定虚拟治理成本为715.483万元。针对该函确定的款项,代理律师认为,该函虽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成本减少了5457.2万元,但远远高于地方标准,故建议单位治理成本采用《环保税法》中规定的“污染当量法”进行计算,该方法被全国人大在国家环保基础立法层面给予了认可,是评估环境价值的法定方法。以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可得本案二氧化硫与一氧化碳治理成本或环境损害合计541603.83元。即便参考其他省份的地方标准,CO(一氧化碳)的赔偿数额最多应为约120万元-189万元区间,SO2(二氧化硫)的赔偿数额应为约2.7万元-4.1万元区间,总计金额为约123万元(下限)-193万元(上限),与本案鉴定结果的715万余元也相差甚远。

3.太原中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认为在庭审中代理人已代表侵权人被告向在场人大代表、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成员等在场人士表示真挚道歉,可免去履行原告太原市环资生态局提出的第一项诉求:在公开媒体向全市人民道歉。

(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建设性提出代偿方案

该案开庭后,代理律师多次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及合议庭成员沟通调解事宜,建设性地提出“以植树代偿”的具体思路,同步向某电厂及上级集团汇报,得到集团党委的支持。代理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经多次调整修改的《以植树代偿具体实施方案》,拟通过在太原市东山投资1000万元建设“太原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生态修复公益林项目”代偿判决确定的赔付金钱义务。该方案得到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厂按照《以植树代偿具体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履行植树代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     


该判决生效后,某电厂及上级集团积极履行代偿义务,认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生态修复方案,对项目区域内的土地和沟壑进行了系统性的平整与改造。在此基础上精心选择了适合太原市环境与气候条件的树木和花草品种,科学实施绿化工程,有效提升了区域的生态品质与景观效果,并将党建元素与园林公园建设相结合,增强了项目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教育功能。

本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八大案例之一。

图片

2026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栏刊发了《山西太原:以植代偿,荒地变公园》一文,重点报道了本案。2026年1月20日,太原中院向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工作时提出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其中重点强调了本案“判决某能源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植树代偿义务出资1000余万元,在太原东山植树130亩建成生态主题公园”的事迹。

代理律师于本案全程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建设性地提出以植代偿方案,切实实现了从案件办理到环境治理的实质性转变。由企业履行植树代偿义务,最大程度实现生态环境的恢复。当企业因经济能力受限,难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尽可能拓宽修复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代理律师的积极沟通协调,某电厂的股东积极担当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修复。

这种创新性的代偿方式不仅为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有力推动了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的创新发展,还通过实际行动促进了受损生态环境的实质性改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